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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纷纷助力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治理行业前景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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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10-11 14:56作者:中国产业信息网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

我国水环境前景堪忧。水资源短缺、水灾害频繁是我国面临的严重问题。同时,水资源遭受严重污染,水资源质量不断下降,水环境持续恶化,使得我国水环境雪上加霜。水污染导致的缺水和事故不断发生,不仅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较大的经济损失,更是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类的生存!

国家对水污染的治理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行动技术》《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陆续下发,各省市也积极开展水污染治理行动。

为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广东再出法律重拳

2018年6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一系列整治考核目标,明确:到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和地级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高标准稳定达标,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84.5%以上,重污染河流水质明显好转。9月2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简称“决议草案”),提出了最严格的量化刚性考核问责,同时向社会公开问责结果,以推动地方和有关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成上述目标。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重点整治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9月21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了省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严于国标、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等规定以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当前,水污染防治力度得到加强,水污染问题有了明显改善。水污染治理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2011年,我国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规模以上企业有185个,到了2017年就已达到406个,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4.00%。

2011-2017年中国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企业数量情况(规模以上企业)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在国家一系列利好政策的不断刺激下,2016年我国水污染治理行业市场规模达到3500亿元,2017年我国水污染治理行业市场规模在3998亿元左右。

2011-2017年我国水污染治理行业市场规模走势


国家各项政策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对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处理企业面临更多挑战。例如2017年6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通过,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带来了更多挑战。

(1)污水处理将受排污许可制度约束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许可制度和规范排污行为方面有了新规定。明确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即须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另外,还对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作了要求,明确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

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适用要求更加具体、明确。这意味着以后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单位不仅须取得排污许可才能够进行排污,而且具体的排污行为还要符合排污许可证上记载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不过,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的规定,却并没有取消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而是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今后企业无需单独申报水污染情况。

此外,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将重罚无证排污行为。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水,违法排污者将可能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

(2)污泥处理要符合国家标准

随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的不断提升,根据有关资料,我国现阶段每年产生市政污泥约为3000万吨-4000万吨,合理处置的污泥仅约为30%,大量污泥的不正常处置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二次污染隐患。因此,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泥处理作了明确要求。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并且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及相关污水处理企业不仅要注意废水排放达标,还须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安全处置,如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是目前环保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确保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的真实准确,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了针对性的规定。

如,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可能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被责令停业、关闭。同时,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将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会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并且,还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直接入刑。

因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需要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污水处理企业须谨慎对待监测数据的产生、存储,并实时关注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做到依法、合规地进行自行监测和数据保存,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4)违法排污的处罚金额大幅提高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处罚力度大大增强,与环保法相衔接,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大大提高了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如,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对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做了重大调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将不再按照按排污费两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而是直接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仍不改正的,则可以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业关闭措施。

实践中,污水处理厂经常会发生因进水超标而导致出水超标的状况,我们也接触到不少此类案例。多数污水处理企业会在和政府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如进水超标不能对其排水超标进行处罚等,但从法律上来讲,这类约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水排放超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而且受到行政处罚的个案越来越多。实践中,这已成为了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污水处理企业需同时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是要求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提升污水处理的工艺技术水平,确保达标排放。

总之,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污水处理企业在达标排放、在线监测及污泥处理方面将面临新的要求及挑战,如不能有效满足法律的要求,相应的环境法律风险则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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